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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走出去”的开放战略,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业务,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7月13日以京经贸服贸字[2003]104号文件形式下发,全文如下: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京经贸服贸字[2003]10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 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外经贸委、局(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走出去”的开放战略,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业务,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红贸委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在开展对外投资项目时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市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设立境外投资项目带动本市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加速培育北京市的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会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9号)和《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京财企二[2002]120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贷款是指本市的企业为了到境外举办加工货易或建立本市产品营销网点和商业连锁店从境内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 境外投资贷款贴息资金从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贴息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企业遵守国家规定举办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投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贷款贴息: l、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2、我市举办境外投资的重点企业; 3、带动本市原材料、半成品等年出口额为100万美元以上; 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本市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已按规定在市财政局进行登记并按时上报境外企业年终报表; 5、从事境外加工贸易或建立本市产品境外营销网点和商业连锁店的企业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有关贷款的规定申请、使用和偿还贷款。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按其支付正常贷款利息金额,给予50%的贴息。 第六条 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中长期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每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笔贷款贴息。周转金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一年,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内。
第四章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企业在上一年度9月份经所属区、县、局总公司向市外经贸委以书面形式申请第二年的境外投资贷款贴息,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按照“突山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根据第四条的申报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贴息计划和予以考虑的企业名单。特殊情况可以在当年提出贴息申请。
第八条 获批准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向市外经 贸委,市财政局申请贷款贴息,同时报所所属区、县、局总公司备案。 第九条 申报贷款贴息应提供下列资料: l、北京市境外投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下达与管理
第十条 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贷款贴息资料审核后,市财政局于等年3月和9月将贴息资金核拨至申请企业,同时抄送市外经贸委。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贴息后,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二条 凡使用境外投资贷款贴息的企业,每年向所属区、县、局总公司以及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提交资金年度使用报告,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接受上述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经批准享受贷款贴息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l、擅自改变贷款的用途、挪作它用; 2、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的用途; 3、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息金; 4、拒绝本《办法》规定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企业有所列l、2行为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有所列3行为的,取消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贵人员,建议有关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所列4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贷款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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